(2015)美法执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人董XX、王XX、姜X、赵XX、吴XX与被执行人王XX、单XX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美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xx,王xx,姜x,赵xx,吴xx,单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美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美法执第17号申请执行人董xx,男,1960年8月11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美溪区。申请执行人王xx,女,1975年2月19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美溪区。申请执行人姜x,男,1972年6月17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美溪区。申请执行人赵xx,男,1974年2月15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美溪区。申请执行人吴xx,男,1970年12月9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美溪区。被执行人王xx,男,1966年12月6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美溪区。被执行人单xx,女,1966年11月14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美溪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董xx、王xx、姜x、赵xx、吴xx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xx、单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伊春市美溪区人民法院(2015)美法执字第1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皮振华审 判 员 王振兴人民陪审员 张建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化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