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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刑初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被告人章某某虚开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西刑初字第281号公诉机关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章某某,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5年7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8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宁市第二看守所。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5)2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某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钦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己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8月6日至2015年6月25日,被告人章某某前后19次冒用青海某建筑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单位的名义,使用虚假身份证信息,在西宁市城西区地税局办证服务大厅以不存在的劳务事实虚开青海省地方税务局特种(代开)统一发票及完税凭证122份,虚开发票金额为49928元。针对上述指控的事上述事实,被告人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110警情信息,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清单,搜查笔录,扣押物品照片,122份青海省地方税务局特种(代开)统一发票及完税凭证报查联和开取发票的身份证复印件,证人宋某某的证言,视频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使用虚假身份信息,冒用多家公司和单位的名义,以不存在的劳务事实在国家税务机关开具劳务发票122份,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被告人章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章某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8日起至2015年11月17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马志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师新雅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