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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微民初字第16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梅忠与杨广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忠,杨广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微民初字第1671号原告梅忠。被告杨广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梅忠与被告杨广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梅忠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将被告杨广军所有的位于微山县三孔桥社区滨湖花苑A9区(5+1户型)房产一处(查封价值为12万元)及被告杨广军在微山县盐务局的工资(冻结价值为85000元)予以查封、冻结,原告梅忠已提供现金41000元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梅忠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将被告杨广军所有的位于微山县三孔桥社区滨湖花苑A9区(5+1户型)房产一处予以查封。二、立即将被告杨广军在微山县盐务局的工资85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赵玉山审 判 员  安太良人民陪审员  种道恒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