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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民二初字第0056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宣城市生军架业有限公司诉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宣城市生军架业有限公司,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民二初字第00567-2号原告:宣城市生军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军,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区。负责人:裴传奇,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作出(2015)宣民二初字第00567-1号财产保全裁定,裁定冻结被告在宣城市皖东南置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款120万元,并查封原告位于宣城市宣州区寒亭镇工业园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的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在宣城市皖东南置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款120万元的冻结;二、解除对原告宣城市生军架业有限公司位于宣城市宣州区寒亭镇工业园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权证字号:宣国用(2014区)第****号]的查封。审 判 长  王 琼人民陪审员  张云南人民陪审员  张娟丽二(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汪 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