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65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苏言学与宿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杜尚心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言学,宿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杜尚心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6591号原告:苏言学,男.委托代理人:付红延,宿州市埇桥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坤,宿州市埇桥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宿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法定代表人:陆荣鑫,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更红,宿州市埇桥区西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杜尚心,男,汉族.被告:王剑锋,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苏言学诉被告宿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杜尚心、王剑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言学于2015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言学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对被告宿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杜尚心、王剑锋起诉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言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由原告苏言学承担。审判员 邢安灵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陈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