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15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秦光霞与重庆柳鑫模具材料有限公司、重庆永航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柳鑫模具材料有限公司,秦光霞,重庆永航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15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柳鑫模具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尚彬,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秦光霞。原审被告:重庆永航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广,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重庆柳鑫模具材料有限公司因健康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2015)长法民管异初字第000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根据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上诉人的主要办公所在地为重庆市渝北区XX东路9号重庆XX大厦B座22楼,因此,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享有管辖权。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秦光霞答辩称,本案系健康权纠纷,本案的被告住所地、主要经营生产地和侵权行为地均在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一审裁定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一审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侵害健康权而引发的诉讼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结合本案而言,本案的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在重庆市××区,因此,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玥审 判 员 杨超凡代理审判员 潘国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红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