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阳法执字第217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龚某强刑事处罚执行决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某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阳法执字第2178-2号移送执行人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被执行人龚某强,住址:贵州省遵义市。关于被执行人龚某强刑事处罚一案。本院(2014)惠阳法刑二初字第14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龚泽强未履行该刑事判决书确定缴交罚金1000元的义务。本院刑二庭于2015年9月10日将该案移交本院执行局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龚某强在惠州农村商业银行惠阳约场支行有存款。本院依法作出(2015)惠阳法执字第2178-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龚泽强在惠州农村商业银行存款1050元十二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本院(2015)惠阳法执字第2178-1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龚泽强在惠州农村商业银行上存款1050元的冻结。二、扣划被执行人龚某强在惠州农村商业银行上的存款1050元到本院指定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志锋审判员 钟 盛审判员 朱廷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伟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