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环民初字第16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覃绍决、莫勇波等与李志敏、廖忠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绍决,莫勇波,莫有维,覃江铁,覃文标,蒙新富,覃春现,覃永平,李志敏,廖忠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环民初字第1633号原告覃绍决。原告莫勇波。原告莫有维。原告覃江铁。原告覃文标。原告蒙新富。原告覃春现。原告覃永平。被告李志敏。被告廖忠明。原告覃绍决、莫勇波、莫有维、覃江铁、覃文标、蒙新富、覃春现、覃永平与被告李志敏、廖忠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唐名利独任审判,书记员蔡诚诚担任记录,于2015年9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覃绍决、莫勇波、莫有维、覃江铁、覃文标、蒙新富、覃春现、覃永平,被告李志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廖忠明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覃绍决、莫勇波、莫有维、覃江铁、覃文标、蒙新富、覃春现、覃永平诉称,被告李志敏、廖忠明共同承包河南贤坤实业有限公司所承包的中缅天燃气管道第四标段(位于环江县大才乡大麻村境内)的工程。2013年5月初,被告廖忠明找到八原告协商,双方口头约定由原告提供片石、石粉等施工材料给两被告所承包的工程标段,同时还约定由原告负责运送到施工地,被告廖忠明每次均在送货单上签字确认送货车号、车数及送货数量。2013年6月底工程施工结束后,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付原告材料款。2013年8月13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廖忠明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确认尚欠大才车队天燃气管道水保材料款(片石、石粉)共43985元,并承诺于2013年8月20日付款,如超过8月20日未付款,则按每超过一天支付违约金2000元。之后,在原告的多次索款之下,被告李志敏仅向原告支付了2万元材料款,尚有23985元迟迟不予支付原告。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两被告共同支付八原告材料款23985元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3年8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违约金以2398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原告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基本身份情况;2、被告基本信息复印件,证明被告的身份情况;3、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农机安全监理站证明,证明八原告系大才农机车队成员;4、欠条,证明两被告欠八原告材料款43985元。被告李志敏辩称,其与被告廖忠明是买卖关系不是合伙关系,为此请求法院驳回八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李志敏对其辩称事实没有证据向法庭提供。被告廖忠明既不到庭参加诉讼,未作书面答辩,也未向法庭提供证据,视为其已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经过法庭举证质证,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依据。经审理查明,原告覃绍决、莫勇波、莫有维、覃江铁、覃文标、蒙新富、覃春现、覃永平系环江县大才农机车队成员,并均系当地附近农民打石头并自行运输以补贴家用。被告李志敏与河南贤坤实业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约定河南贤坤实业有限公司承建的中缅天燃气管道第四标段工程(该工程位于环江县大才乡大麻村境内)转包给李志敏施工。之后,被告李志敏与被告廖忠明口头约定,李志敏承包的该工程由廖忠明负责提供施工材料。2013年5月初,廖忠明又找到八原告协商,双方口头约定由八原告向李志敏所承包的中缅天燃气管道第四标段工程提供片石、石粉等施工材料,并负责将施工材料运送该施工场地。尔后,八原告向该施工场地运送施工材料时,廖忠明均在八原告的送货单上签字确认送货车号、车数及送货数量。2013年6月底,该工程施工结束后,廖忠明以各种理由拒付尚欠原告材料款,也未及时与李志敏结算。2013年8月13日,八原告与廖忠明结算后,廖忠明即向八原告出具《欠条》,内容为:今廖忠明欠大才车队拉天燃气管道水保、材料款(片石、石粉)43985元,付款时间2013年8月20日,如超过8月20日未付清,则按每超过一天支付违约金2000元。之后,在八原告的多次崔款之下,李志敏向八原告支付了该工程部分材料款2万元,尚欠材料款23985元。为此,八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两被告共同支付八原告尚欠材料款23985元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3年8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违约金以2398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本院认为,八原告与被告廖忠明之间的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亦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者利益,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八原告向被告廖忠明提供了施工材料,廖忠明应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施工材料款。因廖忠明未全部履行其约定的义务,应当自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向八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故原告请求被告廖忠明支付材料款23985元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虽然该欠条注明违约金的支付标准为2000元/天,但八原告却主张违约金支付标准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并未超出法律规定的标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志敏承包该工程实际使用了八原告供应的施工材料亦是客观事实,同时李志敏作为该工程施工的转包方,在应向转包后的实际施工方廖忠明支付尚欠的工程款范围内直接支付给八原告的材料款,所欠的八原告材料款打工性质的款项,按相关规定建设工程业主或施工方应当根据当地政府指定的银行存入足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本案李志敏应当留足支付农民工工资或农民材料款,所以李志敏对廖忠明尚欠八原告提供用于该工程的材料款项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廖忠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尚欠原告覃绍决、莫勇波、莫有维、覃江铁、覃文标、蒙新富、覃春现、覃永平材料款23985元及违约金(自2013年8月21日起至本案判决生效规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违约金以2398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被告李志敏对前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被告廖忠明负担。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唐名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蔡诚诚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