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细民一初字第007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王某诉王某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王某甲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细民一初字第00717号原告王某,男被告王某甲,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王某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10月26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欣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