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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9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王显良与青岛金叶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显良,青岛金叶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937号申请执行人王显良,男,197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青岛金叶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显良与被执行人青岛金叶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莱西市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书已审结,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6月5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案款191165元。2015年9月10日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并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2015年10月20日、10月26日被执行人先后向本院交付案款195348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莱西市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培峰审判员  姚增军审判员  宫良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吕小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