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060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王雪娇等与朱宝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雪娇,刘皂英,朱宝林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6030号原告王雪娇,女,1990年1月30日出生。原告刘皂英,女,1972年2月7日出生。被告朱宝林,男,1973年4月2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皂英、王雪娇诉被告朱宝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由于起诉的被告主体存在错误,原告王雪娇、刘皂英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雪娇、刘皂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王雪娇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包明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于海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