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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127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东李庄村村民委员会与张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东李庄村村民委员会,张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2706号原告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东李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东李庄村。法定代表人杨德明,主任。委托代理人焦振明,北京明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金山,北京明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野,男,1965年2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辉,北京市诚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东李庄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张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东李庄村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东李庄村村民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一千零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东李庄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林 燕人民陪审员  孙玉凤人民陪审员  陈英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鑫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