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老民初字第8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荆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老民初字第883号原告:荆某某,女,1973年8月3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平艳玲,河南安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男,1973年11月4日出生。原告荆某某因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依法向被告李某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荆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平艳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荆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相识,于2011年5月31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自2012年起,原告发现被告不忠诚,对家庭不负责任,经常关掉手机和原告失去联系。2013年,原告向邙山派出所报警,证明李某至今杳无音讯。原告于2013年7月向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2013年9月18日,法院作出(2013)老民初字第621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后被告一直杳无音讯至今,为此,原告再次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李某离婚。被告李某未向本院提交任何答辩及证据材料。原告荆某某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材料:(2013)老民初字第621号民事判决书及2013年9月10日邙山派出所证明各一份。证明:原、被告感情确已破裂。本院根据原告的陈述、举证、及辩论意见,对本案的事实确认如下:荆某某与李某于2009年相识,于2011年5月31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2012年6月,李某因与荆某某夫妻感情不和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讯。荆某某于2013年7月向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2013年9月18日,法院作出(2013)老民初字第621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荆某某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2012年6月,被告李某因与原告荆某某夫妻感情不和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讯,原、被告因夫妻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两年,且原告荆某某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李某离婚,双方已无和好可能,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荆某某要求与被告李某离婚之诉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荆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本案受理费1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700元,由原、被告各半承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双方当事人均不得另行结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磊人民陪审员 刘彩琴人民陪审员 申绿化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宋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