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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民再终字第000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林庆东与响水县慈客龙商贸有限公司、郑明松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林庆东,响水县慈客龙商贸有限公司,郑明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再终字第0004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庆东,江苏金鼎基础建材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曲凡,江苏法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响水县慈客龙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明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文伟,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明松,响水县慈客龙商贸有限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林庆东因与被上诉人响水县慈客龙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慈客龙公司)、郑明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2015年6月11日作出的(2015)响民再初字第000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林庆东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林庆东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林庆东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6182元,减半收取为8091元,由上诉人林庆东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洪全审 判 员  江 琴代理审判员  潘 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玉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