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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4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姚红定与陈三星民间借贷纠纷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红定,陈三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439号申请执行人:姚红定,男,1966年7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猗县三管镇新庄村第二居民组。被执行人:陈三星(又名陈小民),男,195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猗县三管镇黄家庄村第九居民组。(2015)临民北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书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治中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陈三星的银行存款31060元依法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珂雄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 吕 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