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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冕宁民初字第8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6-09

案件名称

(2015)冕宁民初字第890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冕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冕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普森,王宗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冕宁民初字第890号原告杨普森,男,33岁。被告王宗清,男,3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普森诉被告王宗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自愿且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普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羊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晏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