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冕宁民初字第8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6-09
案件名称
(2015)冕宁民初字第890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冕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冕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普森,王宗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冕宁民初字第890号原告杨普森,男,33岁。被告王宗清,男,3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普森诉被告王宗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自愿且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普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羊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晏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