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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枣民三初字第61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户传香与王微、于真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户传香,王微,于真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枣民三初字第619-1号原告:户传香。被告:王微。被告:于真真,系被告王微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户传香与被告王微、于真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户传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原告撤诉减半收取120元,财产保全费220元,共计340元,由原告户传香承担。审判员  李金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梁 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