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一终字第21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青岛宇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祁希富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终字第212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宇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世亭,经理。委托代理人郝志杰,山东欣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祁希富。委托代理人戚永委,山东康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青岛宇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祁希富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2015)胶民初字第1706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岛宇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撤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青岛宇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青岛宇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镜圆代理审判员 迟金铜代理审判员 徐雪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莉莉书 记 员 李珊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