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皖民二终字第006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安徽巢海水泥有限公司与余国兵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余国兵,安徽巢海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皖民二终字第006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余国兵。委托代理人:李益如,安徽众城高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安杨,安徽众城高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巢海水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大伙,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明云,安徽铭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余国兵为与被上诉人安徽巢海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12月14日作出的(2013)芜中民二初字第003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余国兵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余国兵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余国兵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余国兵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苏沁代理审判员 张如果代理审判员 夏 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苏 萍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