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经民初字第011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马苏蕊与镇江泛沃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经民初字第01196号原告马苏蕊,工人。委托代理人孙佳佳。委托代理人柳学军。被告镇江泛沃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经七路19号。法定代表人张荣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蔡政伟,江苏朱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苏蕊与被告镇江泛沃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苏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马苏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泽鑫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孙慧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