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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元民初字第20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原告罗某某与被告练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元民初字第2073号原告罗某某,女,1975年1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练某某,男,196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与被告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向其表示悔改之心,并已取得其谅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对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对被告练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明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恩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