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卫民初字第116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史喜荃与丁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喜荃,丁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卫民初字第1167-1号原告史喜荃,女,194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丁永,男,196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原告史喜荃诉被告丁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明丁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平公光(案)捕字{2015}0062号】。处在侦查阶段,无法向被告丁永送达开庭手续,故本案应中止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赵烈贞审判员 张小磊审判员 张武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东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