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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卫民初字第116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史喜荃与丁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喜荃,丁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卫民初字第1167-1号原告史喜荃,女,194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丁永,男,196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原告史喜荃诉被告丁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明丁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平公光(案)捕字{2015}0062号】。处在侦查阶段,无法向被告丁永送达开庭手续,故本案应中止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赵烈贞审判员  张小磊审判员  张武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东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