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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章商初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中康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孟强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商初字第326号原告:中康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洞庭路122号1段L405室。法定代表人:康与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敏,女,生于1987年8月9日,汉族,中康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卜庆芳,女,生于1985年11月20日,汉族,中康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孟强,男,生于1980年8月18日,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沛县。被告:包士伟,男,生于1989年6月14日,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淮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康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孟强、包士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康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审理原告中康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没有规避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康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52元,保全费2420元,由原告中康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丽人民陪审员  李文吉人民陪审员  张芝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记录李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