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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民初字第424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张景光与单效强、徐俊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景光,单效强,徐俊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初字第4249-1号原告张景光。被告单效强。被告徐俊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景光诉被告单效强、徐俊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扣押被告单效强驾驶、徐俊生所有的现暂扣于寿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装载机车一辆(保全价值50000元),原告以孙秀瑞所有的鲁V×××××号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单效强驾驶、徐俊生所有的现暂扣于寿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装载机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景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小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