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17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张信广与张永明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1735号原告张信广,男,生于1941年1月,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委托代理人李进昌,海原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张永明,男,生于1972年5月,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原告张信广与被告张永明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信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 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田风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