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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花法民二初字第13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行与黄丽桃、郑琳琳、刘伟东、黄永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行,黄丽桃,郑琳琳,刘伟东,黄永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民二初字第131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行,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负责人:黄超,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钟建春,广东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龙珊珊,广东誉理律师事务所职员。被告:黄丽桃,住广州市花都区。被告:郑琳琳,住四川省南充市。被告:刘伟东,住广州市花都区。被告:黄永骏,住广州市花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行诉被告黄丽桃、郑琳琳、刘伟东、黄永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行于2015年10月26日以被告已履行了全部的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行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该权利的处分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6元减半收取273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毕杰颖人民陪审员  黄龙辉人民陪审员  袁伟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杰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