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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柯执非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行政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绍柯执非字第33号申请执行人绍兴市柯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原绍兴市柯桥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群贤路1661号。法定代表人李敏,局长。委托代理人田华,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毛燕飞,绍兴市柯桥区夏履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李青。被执行人李荣。申请执行人绍兴市柯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原绍兴市柯桥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依据其作出的绍柯区计生征字(2014)第11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经审查,作出(2015)绍行审字第132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对该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中的征收款147252元准予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执行,已扣划被执行人李青、李荣的银行存款57891元,余款89361元因被执行人李青、李荣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李青、李荣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可准予申请执行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绍柯执非字第33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海东审判员  雷红莉审判员  桑伟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剑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