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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廊广民初字第32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孟某与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廊广民初字第3278号原告孟某。被告祁某。原告孟某与被告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审判员吕万波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祁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能到庭。本案现已依法审理终结。原告孟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经人介绍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并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被告与原告经常发生争吵,彼此积怨,没有沟通,致夫妻感情日益淡薄。原告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互相照顾,也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关爱和家庭的幸福。现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毫无和好可能。故起诉,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被告祁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也未递交任何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年××月××日,原告孟某与被告祁某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时有发生争吵。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及庭审笔录等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结婚,婚后双方日常生活中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在所难免,双方应相互谦让、相互理解,共同珍惜婚姻成果。同时,因原告未能提交相应的证据证实夫妻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所提出的离婚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孟某与被告祁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孟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代审判员  吕万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时荣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