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少民终字第052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邹某与袁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邹某,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少民终字第0522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邹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袁某。上诉人邹某与被上诉人袁某离婚纠纷一案,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6日作出(2015)南法少民初字第00183号民事判决,邹某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邹某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邹某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邹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邹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 杰审 判 员 胡 军代理审判员 张应洪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