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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繁民初字第6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王XX诉武XX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武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繁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繁民初字第617号原告王XX,女,1987年5月27日生,汉族,繁峙县东山乡人。被告武XX,男,1981年9月5日生,汉族,繁峙县东山乡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诉被告武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XX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双方已在庭外和解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应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晶晶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红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