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繁民初字第6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王XX诉武XX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武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繁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繁民初字第617号原告王XX,女,1987年5月27日生,汉族,繁峙县东山乡人。被告武XX,男,1981年9月5日生,汉族,繁峙县东山乡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诉被告武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XX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双方已在庭外和解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应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晶晶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红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