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京山新民初字第002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胡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京山新民初字第00280号原告胡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审判员 汪 烊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宏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