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法(杨)商初字162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许保国、王艾臻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保国,王艾臻,马金叶,夏廷科,许孝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杨)商初字1624-1号原告: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6042141-3住所地:临朐县龙泉南路31号。法定代表人:郭生业,董事长。被告:许保国。被告:王艾臻。被告:马金叶。被告:夏廷科。被告:许孝明。上列原、被告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申请对五被告银行存款3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相应财产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顺利审结和审结后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五被告银行存款30000元(查封期限一年);二、若五被告银行存款不足上述数额,则查封或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详见查封清单;动产查封期限二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三年)。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建坤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相益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