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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立终字第007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李小路与深圳远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张爱军管辖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远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李小路,张爱军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立终字第007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远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保税区红柳道1号A座。法定代表人叶大岳,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小路。原审被告张爱军。上诉人深圳远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2015)藁民初字第0251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深圳远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用人单位所在地在深圳市福田保税区红柳道1号A座,因此,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本案应由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当事人双方因恒大绿洲三期14号楼的室内门安装工程中发生的拖欠工程款纠纷,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履行地在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恒大绿洲三期14号楼,属于石家庄市藁城辖区。故原审认定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并无不妥。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禄永鹏审判员  谭会雄审判员  李 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