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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027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王军莉、姚润东、姚晓南与孙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民初字第02792号原告王军莉,女,1948年6月2日出生,汉族。原告姚润东,男,197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军莉,女,1948年6月2日出生,汉族。原告姚晓南,女,1974年1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军莉,女,1948年6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孙鹏,男,196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原告王军莉、姚润东、姚晓南与被告孙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军莉、姚润东及姚晓南的委托代理人王军莉、被告孙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依法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军莉、姚晓南、姚润东诉称,2005年7月7日,被告孙鹏在其丈夫姚虎成处借款150000元整,并出具欠条一张。截止2009年元月共计还款人民币41000元,剩余109000元至今未还。原告王军莉的丈夫姚虎成于2007年9月病逝。2009年元月后,原告王军莉多次催要未果。现要求被告孙鹏立即支付欠款本金人民币109000元,利息36000元。被告孙鹏辩称,之前借款15万元属实,但已陆续归还了一部分,现愿意归还借款本金8万元,不同意支付利息。经审理查明,姚虎成系原告王军莉丈夫,原告姚润东、姚晓南的父亲。被告孙鹏曾向原告王军莉的丈夫姚虎成借款15万元整。2005年7月7日,被告孙鹏就该笔借款重新向原告王军莉的丈夫姚虎成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欠姚虎成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以前欠条作废。”此后至2009年元月期间,被告共计偿还借款41000元。现仍下欠借款109000元。另查,原告王军莉的丈夫姚虎成于2007年9月病逝。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原告及被告陈述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姚虎成借给被告孙鹏150000元后,被告孙鹏向姚虎成出具有借条,被告孙鹏与姚虎成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依法应予保护。双方对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王军莉、姚晓南、姚润东在姚虎成死亡后作为姚虎成的法定继承人有权随时要求被告孙鹏还款,现原告要求被告孙鹏偿还剩余借款109000元,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支付从2009年元月至2015年7月共计36000元利息一节,由于双方对利息没有约定,且在庭审中被告孙鹏对原告主张的利息不认可,原告的该项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孙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军莉借款本金10900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3200元由被告孙鹏承担3000元,原告王军莉、姚润东、姚晓南共同承担2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晏航舰代理审判员  钟 茜人民陪审员  温 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曹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