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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新执字第9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张林与杨绍群、王少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执字第943号申请执行人张林,男,汉族,1969年9月16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执行人杨绍群,女,汉族,1963年4月26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被执行人王少勇,男,汉族,1953年10月1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申请执行人张林依据本院(2014)高新民初字第92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杨绍群、王少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160万元及利息,另,执行费用220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2015年10月20日,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到庭接受询问,申请执行人的特别授权代理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本院研究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目前暂无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申请执行的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160万元及利息,另,执行费用220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二、终结本院(2014)高新民初字第92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上���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秀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 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