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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一初字第29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平度市店子下洄砖厂与马明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度市店子下洄砖厂,马明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一初字第2923号原告平度市店子下洄砖厂,住所地:平度市店子镇下洄村。负责人李修成,厂长。委托代理人陈寿峰,平度城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明光。原告平度市店子下洄砖厂与被告马明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平度市店子下洄砖厂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度市店子下洄砖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85元减半收取1042.5元,由原告负担。案件受理费1042.5元,退还给原告。审 判 长  车延新审 判 员  倪 明人民陪审员  李秋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金 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