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一初字第29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平度市店子下洄砖厂与马明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度市店子下洄砖厂,马明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一初字第2923号原告平度市店子下洄砖厂,住所地:平度市店子镇下洄村。负责人李修成,厂长。委托代理人陈寿峰,平度城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明光。原告平度市店子下洄砖厂与被告马明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平度市店子下洄砖厂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度市店子下洄砖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85元减半收取1042.5元,由原告负担。案件受理费1042.5元,退还给原告。审 判 长 车延新审 判 员 倪 明人民陪审员 李秋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金 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