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8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原告曹亮亮与被告长子县岚水乡曹家庄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亮亮,长子县岚水乡曹家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861号原告:曹亮亮,男,199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告:长子县岚水乡曹家庄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秀庭,该村委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曹亮亮与被告长子县岚水乡曹家庄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亮亮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和解处理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亮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8元,减半收取369元,由原告曹亮亮负担。审 判 长 杨永昌人民陪审员 申建民人民陪审员 刘 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秋圆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