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铜印执字第001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郭晓峰申请执行刘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晓峰,刘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铜印执字第00116号申请执行人郭晓峰。被执行人刘磊。郭晓峰申请执行刘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4)铜印民初字第0006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郭晓峰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37365元(含诉讼费36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10月13日依法立案,同日向刘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郭晓峰支付案件款37000元,案件受理费365元,并向本院交纳执行费460元,双方现已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该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2014)铜印民初字第0006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艳丽审判员 樊长远审判员 宋 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鲍 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