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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22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刘士霞与杜九进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士霞,杜九进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2256号原告刘士霞,女,生于1967年3月12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庄芳,女,生于1964年10月11日,济南长清贵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谢军果,男,生于1964年5月7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被告杜九进,男,生于1964年1月30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孟丽国,男,生于1980年11月1日,汉族,济南长清福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刘士霞与被告杜九进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士霞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士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士霞负担。审判员  宋宝群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边书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