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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行监字第12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樊则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则华,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行监字第129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樊则华,男,195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原云南云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住云南省昆明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住所地:北京市朝阳门南大街6号。法定代表人:吴爱英,部长。再审申请人樊则华因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高行终字第627号行政赔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樊则华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以司法部的违法行政行为未经前置程序“确认违法”,裁定驳回申请人的起诉和上诉,适用法律错误。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樊则华所诉司法部造成其经济损失的具体行政行为未经法定程序被确认违法,其所提行政赔偿诉讼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起诉条件。原审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樊则华所提原审适用法律错误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樊则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樊则华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包剑平代理审判员  李志强代理审判员  张杨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邵海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