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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鹿执字第5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柳州市鸿瑞科技有限公司与鹿寨古典桑蚕丝织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州市鸿瑞科技有限公司,鹿寨古典桑蚕丝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鹿执字第576号申请执行人柳州市鸿瑞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洪俊,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鹿寨古典桑蚕丝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朝安东尼,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服务合同纠纷一案,鹿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鹿民二初字第5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鹿寨古典桑蚕丝织有限公司在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鹿寨支行账号为70×××16内的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祁     建     春审判员 祁     建     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六日书记员 郭阳书记员郭阳书记员郭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