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中执仲字第0022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湖北XX有限公司与陕西省XX公司合同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XX有限公司,陕西省XX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中执仲字第00227-1号申请执行人湖北XX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XX。法定代表人高XX,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陕西省XX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X。法定代表人韩XX,该公司董事长。湖北XX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陕西省XX公司供货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14)第850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陕西省XX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北XX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向申请执行人湖北XX有限公司支付沥青调价款21617983.30元及利息2072489.26元;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沥青延期付款利息1737940.74元;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承兑汇票贴现利息1643070.00元;承担案件仲裁费215915元及本案执行费94687元。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陕西省XX公司银行存款27287398.30元,并已将款项发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湖北XX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14)第850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达西审 判 员 张建社代理审判员 李 唯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冰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