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管民二初字第19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张火青与被告谢方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火青,谢方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管民二初字第1900号原告张火青,男,196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月。被告谢方方,女,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火青与被告谢方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火青在指定期限内拒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赵翌闻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仁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