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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管民二初字第19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张火青与被告谢方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火青,谢方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管民二初字第1900号原告张火青,男,196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月。被告谢方方,女,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火青与被告谢方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火青在指定期限内拒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赵翌闻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仁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