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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鲤民初字第43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原告泉州大富豪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曾燕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大富豪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曾燕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鲤民初字第4329号原告泉州大富豪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法定代表人蔡荣彬,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新新、林婷,福建中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燕,女,汉族,1973年3月28日出生,住陕西省紫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泉州大富豪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曾燕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诉讼费用预交期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文俊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汉杰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