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民终字第025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陈雨风与盐城发电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雨风,盐城发电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盐民终字第0258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雨风,盐城发电有限公司退休职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盐城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人民北路19号。法定代表人单锦宏,该公司党委书记。委托代理人季庭成,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刘咏桦,江苏刘咏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雨风因与被上诉人盐城发电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4)亭民初字第35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雨风一审诉称,其在盐城发电有限公司工作期间,盐城发电有限公司安排加班,陈雨风累计加班588天,但盐城发电有限公司从未支付加班工资。另陈雨风有112天年休假未休,盐城发电有限公司应支付年休假工资。因盐城发电有限公司的行为侵害了陈雨风的合法权利,现请求法院判令盐城发电有限公司支付陈雨风1995年5月1日至2003年5月20日期间加班工资240408元、年休假工资53424元,合计240408元。盐城发电有限公司一审辩称,陈雨风对其主张的加班工资及年休假工资没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其主张的加班工资发生于1995年至2003年期间,而陈雨风申请仲裁的时间是2011年,超过了仲裁和诉讼时效;陈雨风主张的加班事实不存在,按照盐城发电有限公司的作息时间,陈雨风每周都正常休息。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陈雨风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陈雨风于1975年5月进入盐城发电有限公司工作,担任门卫,并于2012年2月退休。陈雨风在盐城发电有限公司工作期间,认为盐城发电有限公司未支付1995年5月1日至2003年5月20日期间的加班工资和1995年至2003年期间应休而未休的112天年休假工资,与盐城发电有限公司发生争议。2011年12月26日,陈雨风向盐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盐城发电有限公司支付1995年5月1日至2003年5月20日期间加班工资240408元、112天年休假工资53424元,合计240408元。同日,该仲裁委员会作出盐劳仲案字[2011]第179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后陈雨风不服,遂于2014年11月25日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一、关于陈雨风主张的加班工资时效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本案中,陈雨风要求盐城发电有限公司支付1995年5月1日至2003年5月20日期间加班工资,而陈雨风直至2011年才申请仲裁,且陈雨风并未举证证明其向盐城发电有限公司主张加班工资存在诉讼时效中止或中断的情形。故陈雨风要求盐城发电有限公司支付加班工资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二、关于陈雨风主张的年休假工资问题。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者以其应休而未休年休假,请求用人单位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不予受理,告知劳动者通过劳动行政部门解决。”本案中,陈雨风主张年休假工资,依此规定,依法不予理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陈雨风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陈雨风负担,一审法院决定免交。上诉人陈雨风不服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陈雨风在工作期间多次与盐城发电有限公司协商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但盐城发电有限公司不予理睬,且胁迫打击陈雨风。劳动争议时效为20年,如诉讼时效存在问题,则一审法院不应立案;2.陈雨风提供的证人均证实在盐城发电有限公司工作期间没有休息日的事实,故盐城发电有限公司应先安排补休,不能补休则应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且承担五倍赔偿金和利息。请求二审法院判决盐城发电有限公司支付加班费和五倍劳动赔偿金计1121784元。被上诉人盐城发电有限公司答辩称:1.陈雨风一审诉讼请求系要求盐城发电有限公司支付加班工资240408元和年休假工资53424元,现陈雨风二审上诉请求已超出一审诉讼请求,故二审法院对超出部分应不予受理;2.陈雨风主张的加班工资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同时按照陈雨风的自认,其加班时间发生于1995年至2003年,但其首次申请仲裁时间为2011年,明显超出仲裁时效;3.盐城发电有限公司于一审期间提供的原始考勤记录能够证明陈雨风陈述的加班事实不存在。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陈雨风的上诉请求。二审另查明,陈雨风认可其加班工资已随每月工资发放。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相同,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陈雨风的仲裁申请是否超过仲裁时效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本案中,陈雨风以要求盐城发电有限公司支付1995年5月1日至2003年5月20日期间加班工资为由于2011年12月才提起仲裁,已超过法定一年的仲裁时效,陈雨风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述时效存在中断或中止情形,且陈雨风于庭审中亦认可加班工资已随每月工资予以发放,故一审法院对陈雨风的相应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同时,陈雨风一审诉讼请求仅主张加班工资和年休假工资合计240408元,并未涉及赔偿金事宜,盐城发电有限公司对其二审所增加的诉讼请求亦不认可,故本院不予理涉。综上所述,上诉人陈雨风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陈雨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周联联代理审判员 刘 淼代理审判员 樊丽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亚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