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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刑初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鑫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鑫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长刑初字第254号公诉机关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鑫,男,198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辽宁省铁岭市人,中专文化。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2月8日被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8000元。现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于2015年6月4日被长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岭县看守所。长岭县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检诉刑诉(2015)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鑫犯运输毒品罪,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鑫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鑫与吴某某(另案处理)通过网络联系购买毒品,并于2015年6月3日15时许雇车从辽宁省铁岭市前往吉林省长岭县取货,双方在长岭县人民医院门诊部一楼厕所里进行毒品交易,李鑫花7000元钱在吴某某手中购买冰毒一袋,交易完成后李鑫将毒品带到车上从长岭县运到铁岭市,当车行至G45高速路查日苏收费站出口处被公安机关查获。公安人员在李鑫所雇用的黑色尼桑牌轿车(车牌号M5753Y)后座上搜出所运输的甲基苯丙胺(冰毒)一袋,重量为48.9890克。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李鑫购买毒品后在运输毒品过程中被查获,毒品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鑫辩称他是来买毒品,是持有毒品,不是运输毒品。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鑫与吴某某(另案处理)通过网络联系购买毒品,并于2015年6月3日15时许雇车从辽宁省铁岭市前往吉林省长岭县取货,双方在长岭县人民医院门诊部一楼厕所里进行毒品交易,李鑫花7000元钱在吴某某手中购买冰毒一袋,交易完成后李鑫将毒品带到车上从长岭县运到铁岭市,当车行至G45高速路查日苏收费站出口处被公安机关查获。公安人员在李鑫所雇用的黑色尼桑牌轿车(车牌号M5753Y)后座上搜出所运输的甲基苯丙胺(冰毒)一袋,重量为48.9890克。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李鑫的供述,他和网友“朗”在一个QQ群里面认识。“朗”说他卖冰毒,有要买冰毒的可以联系他。他想从“朗”手里买点冰毒,自己吸食一部分,剩余的卖了变成现金,能卖一万元左右。二人最后谈价是50克冰毒7000元钱,他们定于6月3日下午在长岭县医院交易。他给他朋友李某某打电话让他拉去长岭,大约下午7点左右到长岭县医院。在门诊部门口见到“朗”,他们到门诊部一楼西侧的厕所里,“朗”交给他一个方便袋,里面有一个盒子,盒子里面有一个小音响,还有一小袋用白色透明塑料袋包装的冰毒,他把冰毒拿出看看又放回盒子里面了,他给“朗”7000元钱,他从医院出来上李某某车往铁岭方向走,走到查日苏高速路口被赶到的警察抓住了。2、证人李某某证实,他和李鑫是朋友,2015年6月3日下午,李鑫雇他车去松原长岭取货,他要800元钱,大约7点半左右来到长岭县医院,他把车县医院对面北侧,李鑫让他在车上等,大约6、7分钟,李鑫拿一个装衣服的塑料袋,里面不知装什么,李鑫上车后告诉他走高速回铁岭,他上高速往双辽方向行驶,开了一个多小时,到一个收费站被警察堵住了。3、证人吴某某证实,2015年6月3日晚上6点多钟,有个网名叫“任天行”的网友打车来长岭,他们在县医院停车场见面,他给“任天行”50克冰毒,“任天行”给他7000元钱,然后就走了。4、扣押笔录、称重笔录、称重证明,在李鑫处扣押的白色晶体物质重量为48.9890克。5、送检笔录、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在李鑫处扣押的白色晶体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6、刑事判决书,李鑫犯盗窃罪于2012年2月8日被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7、破案经过,2015年6月3日21时许,在G45高速路查日苏收费站出口将违法犯罪嫌疑人李鑫抓获,侦查人员对李鑫及其乘坐的黑色尼桑牌轿车进行搜查,在轿车后座上搜出冰毒一袋。8、户籍证明,李鑫1989年3月18日出生。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鑫购买毒品后在运输过程中被查获,毒品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鑫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4日起至2026年6月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葛柏林人民陪审员  常志国人民陪审员  李 晶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郑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