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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执字第21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与侯志煌追偿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侯志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210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代表人伍朝晖,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燕、吴培育,福建联合信实(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侯志煌,男,198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3229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侯志煌银行账户的存款;二、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侯志煌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曾毓群执行员  张英杰执行员  陈续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凌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