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外民三商初字第4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8-01-16
案件名称
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巩宝双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巩宝双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外民三商初字第482号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小营宏大工业开发中心A区6号.法定代表人王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冉,员工。委托代理人王珉,黑龙江凤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巩宝双,公民身份号码×××,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委托代理人任丽娜,公民身份号码×××,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巩宝双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57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2978.5元,由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郎 芳代理审判员 郭 婧人民陪审员 李晓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孟凡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