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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执字第17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孟召怀与肖继伟、沙德华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召怀,肖继伟,沙德华,闫纪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执字第1797号申请执行人:孟召怀,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肖继伟,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沙德华,男,回族,农民。被执行人:闫纪运,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孟召怀与被执行人肖继伟、沙德华、闫纪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日作出的(2014)阳民初字第2728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确定:被告肖继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孟召怀借款80000元及利息;被告沙德华、闫纪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肖继伟、沙德华、闫纪运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孟召怀���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10月22日自愿达成以下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肖继伟之妻张月杰自愿于2015年4月22日起至2017年9月30日止,分五次将本金80000元还清;以上五次还款由张月杰工资中每个月还2700元,每六个月还款一次,剩余工资作为张月杰生活费;申请执行人孟召怀放弃利息。该和解协议尚未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谷县人民法院(2014)阳民初字第2728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额80000元,被执行人肖继伟之妻张月杰已按和解协议偿付16200元,剩余63800元未偿付。申请执行人可在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金岭审判员  马章元审判员  郭富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袁金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