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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云梦民初字第010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李新山与罗擎宇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云梦民初字第01088号原告李新山。被告罗擎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新山诉被告罗擎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新山于2015年10月23日以其与被告罗擎宇纠纷已了结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新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新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新山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董金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江 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