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云梦民初字第010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李新山与罗擎宇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云梦民初字第01088号原告李新山。被告罗擎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新山诉被告罗擎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新山于2015年10月23日以其与被告罗擎宇纠纷已了结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新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新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新山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董金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江 鲜 关注公众号“”